问:有一项目设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标文件中某投标人的总建筑面积26万㎡,没有达到标书要求的30万㎡要求;容积率为2.2054,而标书要求小于或等于2.2,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作废标处理?能否认定为不满足标书的实质性要求? 答: 唐广庆:投标人投标时不能改变设计总量,这是属于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可以做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