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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中工程量增加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20-10-16 09:33:30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问:某政府投资某工程,中标价为350万元,在建设过程中又增加工程量200万m3,出现这种情形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还是直接出变更文件?

    答:
    唐广庆:关于在合同执行期内工程量变化大的情况,如何处理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本人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关于变更的内容,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变化是不作为变更处理的,但是上述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过大,达到200万m3,而原中标价仅是350万元,因此只有增加额外工作量才能完成这样的变化。符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5.1变更范围和内容(5)的情况,可按变更条款处理。为此要制定新的价格,其定价的原则应按合同规定处理。
    2.相对而言,变更的工程量较大,按上述原则处理是由于在无竞争的条件下与承包人协商,所以费用较高。因此应进行经济比较,如果另外招标更经济时,也可以不按变更处理,进行另外招标(只要是额外独立的工程)。在这里应说明的是,原合同不能终止,如果终止合同,发包人要赔偿原承包人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实施的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