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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名单最好“晚确定早公布”

发布时间: 2020-10-21 11:16:52 浏览量: 发稿人:阳光易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是举足轻重的“操盘手”,专家所扮演的特殊角色使得他们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对于政府采购监管和操作部门而言,如何管理专家、用好专家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三公”的关键之一。 

  在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上,有两大问题长期困扰着一线政府采购从业者:何时确定专家最合理,何时公布专家名单最合理?各方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较多,分歧较大。

    争论分歧有“二” 

  何时抽取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该办法规定抽取的时间是以天来计算的,而非以小时计算,这使实际操作时弹性较大。 

  关于何时确定评审专家,存在着两种“论调”。一个是“回避论”,即专家的抽取距离开标要保证相对较长的时间,以便于发现所抽取的专家是否与潜在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间间隔越长,回避得越彻底。而在实践中,即使同属于坚持“回避论”的群体,也存在差异,有坚持在开标前半天抽取的,也有坚持在开标前一天抽取的。二是“保密论”,即专家的抽取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短,保密程度越高。同样,坚持“保密论”的,理解也存在一定差异,有在开标前半小时抽取的,也有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时同步抽取评审专家的。 

  何时公布名单 以招标采购结果是否确定为分界线,在公布评审专家的时间上同样有两种观点。 

  一是“回避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评审专家抽取后,应在开标前向全体投标供应商公布专家名单,逐一询问投标供应商有无需要申请回避,询问评审专家与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从而确保评审专家的中立性。二是“保密论”,某些人认为,评审专家只是阅卷老师,根本不需要与考生见面。公布专家名单不利于专家身份的保密,即使真的要公布,也应有所保留,时间不可超前。因此,有的地方根本不公布评审专家的名单,由于专家数量有限,担心公布评审专家后被供应商腐蚀拉拢,仅在招标项目出现质疑或投诉时才公布;大部分的地方是在招标结果确定后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的,但公布程度出入也较大,有的公布专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详细信息,而有的只公布专家的姓名。 

    分歧源于“冲突” 

  笔者认为,分歧源于现行法律规定中“回避”与“保密”的冲突。 

  法律如此规定 首先,对于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而对于保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最后,关于公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依法公告。”
 
  规定存在冲突 若要执行回避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必须让供应商知晓。评审专家因需要保密而不公布,投标供应商根本无法知道评审专家是否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所要达到的效果往往只能滞后。招标采购项目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信息如果在评标前不公布,投标供应商在评标结果公布前并不能了解参加该项目专家的具体情况。 

    寻求最佳结合点 

  毫无疑问的是,“回避”和“保密”均是确保招标采购过程“三公”的良方,片面坚持回避或保密都可能跌入形而上学的死胡同。现行法律规定尽管有相互冲突之处,但并不说明在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可放弃回避和保密制度,重要的是研究其最佳结合点,强化过程控制和现场监督。
 
  确定专家要迟,以利于保密 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以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乘。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的“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尚显过长,容易泄密,就一般采购项目而言,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确保在开标前确定并通知到位,知情者不得随意进出,尤其是专家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场所。 

  公布专家要早,以利于回避 首要的一条是,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公布,而且要公布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详细信息。关于专家公布的时间,现行法律规定亦应进行适当的修订,把公布的时间从招标结果确定后调整为评标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确定后,开标前应予保密,开标后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公布,征询投标供应商有无须申请回避,并询问评审专家是否有须自行回避的,建立被动回避与主动回避相结合的“双向回避”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栋天